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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协定推动成员国间农产品贸易更好发展(一)
来源: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14日

RCEP区域是全球重要的农业生产地,是全球主要的大米、棕榈油、橡胶、水产品等农产品生产地,为各成员国之间加强农业合作、扩大农产品贸易搭建了平台,持续释放协定惠农红利,也为中国缓解农产品贸易压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提供保障。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农业经济体之一,农业作为第一产业推动着国民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成为国家经济体系的支柱。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党始终把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RCEP成员国在农业贸易领域表现亮眼,中国与RCEP成员国间农产品贸易额创历史新高。本期RCEP专刊重点讨论RCEP协定对中国农产品贸易及农业产业的影响。

一、中国与RCEP成员国间农产品贸易现状

1.中国农产品贸易情况

农产品贸易额: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贸易总额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农产品进口额上涨趋势更为显著。即使是在疫情影响最为严重的2022年,农产品贸易依旧保持快速增长态势。2022年,我国农产品进出口总额3372.38亿美元,其中进口农产品2379.2亿美元,同比增长7.43%;出口农产品993.18亿美元,同比增长16.84%;贸易逆差1386.03亿美元,同比增加1.57%。


图表1: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年度变化情况(亿美元)

 


农产品种类:

2022年我国农产品出口主要以水产品、蔬菜、水果及畜产品为主。我国农产品进口主要以食用油籽、畜产品、水产品及谷物为主。图表2展示了我国农产品进出口主要种类。


图表2:中国农产品进口(右)、出口(左)主要种类

 


我国主要的农产品贸易国家:

在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对象区域分布特征上,我国农产品主要进口来源于巴西、美国以及RCEP成员国。其中巴西是中国农产品最大的来源国,进口额占农产品进口总额的22.06%,其次为美国(17.7%),而在RCEP成员国中,泰国是中国最大的进口农产品来源国,其次是新西兰、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以及越南。

在农产品出口上,我国农产品主要出口至日本与美国,分别占比10.71%及10.42%。RCEP成员国中,日本、韩国是中国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市场,其次为东南亚国家。


图表3:2022年我国农产品进出口额前十大国家

 


2.我国与RCEP成员国农产品贸易供应链

受地理位置和国家经济结构影响,日本和韩国是中国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东盟国家、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是中国农产品主要进口来源国。具体而言:

东盟因地理位置优越和拥有大量廉价劳动力,因此生产大量种类丰富、营养价值较高且价格低廉的果蔬类产品,因此中国与东盟的农产品贸易主要为水果和蔬菜;此外,因其适宜的环境和气候,东盟也是世界上主要的棕榈油生产地,故中国也自东盟进口各类植物油。

日本和韩国因国土面积较小,耕地资源稀缺且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农产品经营成本较高,难以满足本国的需求,因此中国与日韩之间的农产品贸易主要是时令果蔬;因临海的地理环境,日韩两国水产品行业较为繁荣,故两国出口的主要农产品为水产品。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畜产品品种优良而且生产的规模化和机械化程度较高,在全球市场占有重要的地位。由于中国对畜产品的需求较大,但国内市场上此类产品供给不足且品质上有待提高,所以中国自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进口的农产品多为畜产品。

二、RCEP对中国农业产业的影响

根据RCEP协定,各成员国相互降低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投资和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件、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等措施,将对中国农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1.农产品进出口贸易

农产品关税减让程度是衡量自由贸易协定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根据RCEP关税减让规则,RCEP各成员最终实现零关税的农产品总体比例将达到90%以上。其中新加坡的开放程度最高,对所有成员国农产品最终100%实现零关税;我国对东盟农产品零关税为92.8%、澳大利亚91.5%、新西兰92%、韩国88.2%、日本86.6%;东盟各国对我国农产品零关税比重在61.3%至100%之间、澳大利亚98.5%、新西兰96.1%、韩国62.6%、日本57.8%。


图表4:RCEP成员国农产品最终实现零关税占比

 


在RCEP协定实施前,中国对RCEP其他成员国征收的农产品平均关税均在14%左右;在RCEP协定实施后,中国对RCEP其他成员国征收的农产品平均关税下降至2.78%~4.27%。

2.涉农服务贸易

RCEP成员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做出了远超各自“10+1”自贸协定的承诺,多个国家在农业生产服务、农产品物流、跨境电商方面进行调整。RCEP针对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在服务贸易上采用不同的标准,要求削减各成员国影响跨境服务贸易的限制性、歧视性措施,如对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采用负面清单方式承诺,中国、新西兰、菲律宾、老挝、柬埔寨、越南、泰国、缅甸则在协议生效的6年内或15年内全面实施服务贸易和服务投资的负面清单。例如马来西亚开放兽医服务,印度尼西亚开放与农林牧渔业相关的服务业。

其次,在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方面,RCEP采取预裁定、抵达前处理、信息技术运用等促进海关程序的高效管理手段简化通关手续。在可能情况下在货物抵达后 48 小时内放行,对快运货物、易腐货物等争取实现货物抵达后6小时内放行。这些举措有助于推动中国进出口RCEP其他成员国果蔬和肉、 蛋、奶制品等生鲜产品的快速通关和贸易增长,并减少各方在承认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中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3.农业投资

RCEP在原东盟“10+1”自贸协定基础上,对相关投资规则进行了整合和升级,涵盖了投资自由化、投资促进、投资保护及投资便利化四大要素,提高了涉农行业的投资开放程度和政策透明度。RCEP的15个成员国对农业领域投资均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方式,这是区域内在农业投资领域做出的较高水平开放承诺,实现了农业领域投资开放的历史性突破,显著降低了农业领域的投资限制。例如,根据《协定》,泰国等东南亚国家取消了对中国企业投资某些农业领 域的限制,取消了禁止外资进入大米种植、牲畜饲养、蔗糖加工等领域的规定;取消对外资从 事水产品、植物油和乳品加工需使用本国原材料的限制;将椰子肉、腌鱼熏鱼加工等从禁止外商入清单移除,改为允许外商合资,为企业投资布局提供更透明的政策指导。

4.农产品跨境电商贸易

RCEP强调促进缔约方之间电子商务的使用与合作,这推动跨境农产品电商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全国农产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报告(2020—2021)》显示,2020年中国农产品跨境零售进出口总额为63.4亿美元,同比增长19.8%。其中,进口额为61.8亿美元,同比增长24.1%;出口额为1.6亿美元,同比减少48.4%。跨境电商有助于提升农产品出口的有效途径,调整农产品结构、提升农产品出口规模,推动农产品嵌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促进农业安全。

5.规则协同

近年来,我国农食产品出口贸易发展快速,然而各成员国出台越来越复杂和严格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如日本和韩国拥有严苛的农药残留和食品添加剂限量标准,对我国农食产品出口有很强的技术贸易壁垒;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拥有复杂的进口检疫审批程序,且审批过程漫长。这些技术壁垒致使我国农食产品出口不断遭受阻碍,出口受阻的农食产品种类繁多。

RCEP整合了“10+1”自贸协定,提升了区域内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的协同水平,将压缩各成员国利用技术性措施制造贸易壁垒的空间,减少农产品尤其是中国蔬菜、水果等优势农产品出口面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在确定货物原产地规则时,RCEP的15个成员国视为一个整体,产品如使用RCEP任何成员国的原材料,均可累计为原材料,享受相关优惠安排。原产地累计规则使更多商品有机会享受到关税减让,有利于扩大区域内中间产品贸易,为进口原材料到国内加工的企业降低了成本,推动区域价值链并引发区域内产业链、价值链的分化与重构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导致国内农产品加工企业转移至更具成本优势的RCEP其他成员国,给国内农产品的顺价销售带来压力。

 

来源:上海贸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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