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人者正心,善矫者矫心。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河北省社区矫正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是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教育矫正工作质量,对于巩固平安河北建设基层基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进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介绍,“《规定》共32条,不分章节,是一部典型的‘小切口’法规。在修改过程中,我们坚持一个目的、两个抓手,并将这一思路贯穿始终。一个目的是‘让社区矫正对象健康良好地回归社会,提高河北省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两个抓手是‘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明晰部门权责,是依法规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规定》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内容。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公检法司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和协同配合机制,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依法依职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在哪里,去哪里,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日常活动轨迹及动态去向,必须打造协同工作体系。《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完善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准确传输交换有关法律文书,实现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接收、监督管理等情况的实时查询。司法行政、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就学帮扶、生活救助、就业创业服务、市场主体登记等信息进行共享。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智慧矫正建设。此外,还要加强京津冀社区矫正执法协作,提升区域执法协作能力。不断推进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一体化,整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力量和资源,选派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懂法守法,还需要充分发挥基层力量的优势。为体现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河北实践,《规定》在加强法治村居建设,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细化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实地查访、教育帮扶、公益活动组织、社会关系修复等具体工作。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组长、网格员、人民调解员等基层力量参与提出了明确要求。
管,要管到位。如何做到精准矫治,确保每名社区矫正对象都能顺利回归社会?《规定》规范工作流程,细化监督管理。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照社区矫正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交付接收、考核奖惩、解除终止等执法环节相关工作。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未成年人、再犯罪风险等特点分别建立有适宜人员参加的矫正小组。原则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报告方式和内容。社区矫正对象按照规定和社区矫正机构要求,通过当面、书面、电话、微信、手机APP等方式,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和社会活动等情况。
帮,就帮到底,教育帮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规定》聚焦社会关系修复,丰富教育帮扶。严格执法的同时,也不乏有温度的举措。为了体现社区矫正相关部门之间衔接配合模式,固化河北省社区矫正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经验,规定在落实上位法规定、吸纳了省内相关政策精神基础上,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社会关系修复活动,及时疏导心理情绪、纠正行为偏差、修复与家庭和社区关系,提升融入社会能力。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就业帮扶、社会保险、医疗保障、法律服务等方面应当采取的措施;尤其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社区矫正对象有继续就学意愿的,明确了教育部门的相应职责;还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等方面的内容。此外,重点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实行社区矫正的原则、方式、信息保护和义务教育等做了明确规定,依法实现“精细管理、精准矫正、精心帮扶”。(边翠萍 梅晓 刘刚)
来源:央广网